
搶劫后,留下欠條,日后把錢還給受害人,是不是就不構成犯罪了?
奇葩劫匪搶劫后留欠條
浙江臺州一男子,被高利貸逼債,走投無路,想搶劫搞點錢。
于是男子帶著口罩,拿著斧子,在地下車庫伺機作案。男子盯上了獨自坐在寶馬車上的姑娘小孫。
“搶劫!”男子沖小孫揚了揚手里的斧子。
男子坐進車里,用膠帶將小孫的雙手綁住,然后開車去銀行,問小孫要了銀行卡密碼,從小孫的銀行卡里取了29000元。
取完錢后,男子借了紙和筆,給小孫寫了一張欠條,并寫下了身份證號和手機號,承諾一定會還錢,把銀行卡和欠條交給小孫,帶著斧子走了。

男子構成搶劫罪嗎?還是民間借貸?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為您進行法律分析:
男子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當場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男子為還高利貸想搶劫,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斧子威脅并綁住小孫雙手的方法,強行劫走小孫銀行卡,逼問出小孫銀行卡密碼,當場從銀行卡中取出29000元。男子的行為具備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構成搶劫罪。
男子與小孫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的借貸雙方都是自愿的,男子拿著斧子,小孫出于自己安全考慮才把銀行卡和密碼交給男子,小孫不是自愿的,因此,男子即使給小孫寫了欠條,他們之間也不成立民間借貸關系。沒有拿著斧子去借錢的!
搶劫后寫欠條,民間借貸的形式,掩蓋不了搶劫的實質,男子構成搶劫罪。
是不是只要還錢了,男子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男子很天真,認為只要自己以后把錢還上就沒事兒了,取錢時還一度把口罩摘掉。
真是圖樣圖森破!男子已經搶走了錢,搶劫已經既遂,已經構成犯罪!既然構成犯罪,就必須接受刑罰的嚴懲,這可不是還錢就能了事的!錢要還,牢也得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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