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5日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劉路軍處長透露,2016年非法集資共立案1萬余起,涉案金額近1400億元,且大案要案高發。
據公安部不完全統計,2016年非法集資案件平均案值達1365萬元,億元以上案件超過百起。
劉路軍表示,這些案件的區域集中度較高,溢出效應明顯,從地域上看,公司總部、網絡平臺向經濟體量靠前的發達地區集中,東部地區持續高發,省會城市、中心城區案件高發,隨著互聯網和金融支付手段的快速、融合發展,犯罪風險不斷向三四線城市輻射,向邊緣省份傳導。
而犯罪手段上,理財、眾籌、私募、期權等“資本運作”興起,常打著金融創新、網絡借貸、“虛擬貨幣”、“金融互助”、“愛心慈善”等幌子非法集資,并與傳銷活動大幅交織。
公安部指出,公眾理性投資、增強風險意識是削弱非法集資生存基礎的關鍵。公安部提醒,下面9種情形必須高度警惕。
1. 所許諾的投資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等回報方式。
2. 電話推介、設立大量分支機構推介“投資項目”;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密集、流動場所和金融機構辦公場所附近發放“理財產品”廣告;頻繁招攬老年人投資,尤其以公開講座、聚會、饋贈禮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 以“虛擬貨幣”“資金互助”及境外股權、期權、期貨、能源、礦產、外匯、貴金屬等投資、交易為噱頭吸引投資,投資金額不限且許諾固定回報;聲稱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但并不辦理合伙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人員使用虛假身份注冊,經營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網上負面信息。
5. 公司注冊地、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員的公司,以公開講座、演講等方式吸引投資。
6. 以各種“山寨”榮譽稱號和所謂的名人、專家做廣告宣傳,以及以大型集會、慶典等方式宣傳、推介“投資項目”。
7. 要求向個人賬戶交付投資款,以現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資款或者讓投資人在境外開立銀行賬戶劃轉投資款。
8. 收取投資款的賬戶系以外籍人員尤其是東南亞籍人員身份在境內開立。
9. 聲稱與銀行“戰略合作”或者聲稱群眾的資金由銀行托管、監管,但實際上僅僅是在銀行開立有賬戶。
“投資金額不限,5000塊也行,1萬塊也行,還承諾固定回報,這些情況一定要警惕,”劉路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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